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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珠西智谷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工程垫付款5440512.51元。 二、被告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垫付款利息给原告广东珠西智谷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利息以工程垫付款5440512.51元为本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东珠西智谷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102.36元,由原告广东珠西智谷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702.36元,由被告江门市蓬江区远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7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