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 阆中市保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与被告***于2016年3月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借款本金193,489.56元立即到期。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借款本金206,433.10元(其中逾期借款本金12,943.54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1,791.77元,并从2020年6月2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和罚息、复利。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支付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2,002.50元。 四、被告阆中市保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应当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阆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