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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共14083.37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共6596.88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276元,由原告***负担86.2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129.2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负担60.53元。此款原告***已预交276元,本院不作退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负担部分,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