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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4847600号、第4074854号、第175696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被告***负担2300元。本案诉讼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负担1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31
发布日期 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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