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借款本金7,615,589.4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97,510.47元、逾期利息1,718.56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和利息之和为基数,按《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律师费损失380,000元; 五、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至第四项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六、被告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至第四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70,191元,由被告***、***、上海松江国际医药城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