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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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403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403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