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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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恩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山东恩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91民初1156号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住***。 负责人:韩世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波,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坤,山东法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恩贝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巩新安,总经理。 被告:山东恩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巩新安,总经理。 被告: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兴昌,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与被告山东恩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恩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传洋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景春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朱亚茹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