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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南京旺佳乐运输有限公司
南京全德旅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赔偿原告***人民币1500元、3569.5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8328.94元,被告南京全德旅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的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南京旺佳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0元,***负担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

裁判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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