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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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巴楚生物发电有限公司 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6698号 原告: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 诉讼代表人: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刚,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能巴楚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奇,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能巴楚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江苏朝阳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钱敏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沈晓茜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