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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
宣城市水东泰狮缓凝剂制品有限公司
宁国市人民医院
宁国市国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89021.7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3元,原告***、***、***、***、***承担233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负担7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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