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南支行返还借款本金80448.53元;并支付期内利息1949.72元(截至2020年11月29日)、逾期罚息(截至2020年11月29日为274.23元,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80448.5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49.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再上浮50%计算)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南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 二、对***、***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南支行有权以***、***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3元减半收取为1176.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96.5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南支行已预交),由***、***负担,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南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