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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支付2011年5月17日至2013年5月16日的物业费(包含垃圾清运费)12285.72元;

二、驳回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元,由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335元,已交纳221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负担1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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