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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0902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宜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上诉人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62,703.87元; 三、驳回上诉人宜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上诉人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6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40元,共6202.5元,由上诉人宜春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上诉人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