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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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汇源控股有限公司、***、***、***、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锦州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集团右玉有限公司、山西汇源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集团咸阳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集团钟祥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623593886.73元,其中,对锦州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集团右玉有限公司、山西汇源食品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保全范围以其在本案中提供抵押的财产为限。以上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