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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景典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38402号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景典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向超。

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景典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广慧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武庆军

书记员姬园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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