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欧越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欧越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到期未付租金12322.68元及滞纳金468.26元(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标准自每笔应付租金日之次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25日),共计12790.94元;

二、被告南京欧越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到期租金49290.72元及滞纳金(以61613.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9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南京欧越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2849.62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5849.62元;

四、驳回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8元,减半收取889元,保全费811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南京欧越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原告芜湖亚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19-12-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