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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红华能源研发有限公司
贵阳鑫恒泰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贵州红华能源研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贵阳鑫恒泰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贵州红华能源研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贵阳鑫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被告贵州红华能源研发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贵阳鑫恒泰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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