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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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嘉和房地产有限公司 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须支付2016年1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1317.68元、生活垃圾费387.2元、公摊电费286.83元、公摊水费29.93元、水费32.4元,合计12054.0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每季度应付物业管理服务费771.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每季度开始月的16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季度依次计付]给原告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二、驳回原告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计191元,由原告负担91元、被告负担100元(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2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5×××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