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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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北京客德宝科贸有限公司 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客德宝科贸有限公司货款559660元; 二、被告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客德宝科贸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41758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2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客德宝科贸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4208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6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7元,由被告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