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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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盛华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20140号 原告:***,女,汉族,农民,住***。 原告:***,女,汉族,农民,住***。 原告:***,男,汉族,外出打工,住***。 原告:***,女,汉族,河南省濮阳市第一高中学生,住***。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英,河南英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个体户,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阳,北京张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盛华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利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北京盛华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琳,北京金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 原告***、***、***、***与被告***、北京盛华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2019年11月11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杨怡 审判员刘青 人民陪审员徐竞达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马伊祎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