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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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集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东庄煤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晋0423执53号 安徽新集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收到申请执行人山西东庄煤业有限公司的书面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安徽新集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缴纳案涉工程款79103387元的税款,并给申请执行人山西东庄煤业有限公司出具税票。 (2)负担案件受理费/元,申请执行费500元,其他诉讼费用/元。 账户名称:襄垣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治襄垣县支行 账号:95588505050********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如存在规定所列的失信行为的,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张毅杰书记员:赵静睿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