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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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拜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对被告新疆拜城顺发矿业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普通破产债权2,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新疆华政华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库车县分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由被告新疆拜城顺发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