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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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中茂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00万元,并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支付投资收益(含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中茂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389元,由原告江苏中茂节能环保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40077.8元,被告***负担1603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