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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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浦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共富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青浦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万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青浦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21日至同年10月31日的期内利息83,673.33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青浦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14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年利率按18%计付;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青浦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万元; 五、若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四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青浦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上海共富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共富路XXX弄XXX-XXX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不超过8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对原告上海青浦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七、驳回原告上海青浦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00.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由被告上海共富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