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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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截止至2019年3月15日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信用卡消费、透现本金92641.78元、费用30615.26元、利息6213.55元,2019年3月16日起产生的费用、利息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9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