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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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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付保险金35,65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元,减半收取366.50元,由原告***负担16.6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349.82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评估费2,5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1,250元(被告已预交,原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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