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涞洋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上海涞洋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包租合同》于2020年9月4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涞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2020年6月9日止的租金135,000元; 三、被告上海涞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54,000元(此款与原告应退还被告的押金13,500元相抵扣后,被告应支付原告40,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9元,减半收取计1,774.50元,由被告上海涞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