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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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金波食品有限公司 临沭县土产杂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临沭县硕原服装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市金波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临沭县土产杂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临沭县硕原服装厂、***、***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临沂市金波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被告临沂市金波食品有限公司、***、临沭县硕原服装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