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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宾市南溪区天然气有限公司
成都容益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
四川御锦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成都容益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成都容益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四川御锦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14万元;

三、反诉被告成都容益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四川御锦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渠道费115917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四川御锦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281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7818元,由原告成都容益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0301元,由反诉原告四川御锦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756元,由反诉被告成都容益房地产营销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5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条文附后)

裁判日期 2019-08-22
发布日期 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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