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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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巡司支行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筠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10月16日的到期利息1489.1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含罚息),利息(含罚息)计算方法:自2018年10月16日起,以借款3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农户小额信用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编号:筠农信借(2016)010393-1670号}、借款借据(借据号:63140000400025)约定计息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返还本金,前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径行支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