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旬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合同内利息和逾期罚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从2016年6月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