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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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房屋、场地租赁费70000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反诉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反诉费25元被告(反诉被告)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