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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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博白县房地产管理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21600元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52元,由原告***负担2573元,被告***负担479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