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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寿光市亿隆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1665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寿光市亿隆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4元,由原告寿光市亿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82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3632元。 综上,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将保险金166595元、案件受理费3632元,均汇入原告寿光市亿隆物流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分理处账号907010704854205000295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