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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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西秀中冶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贵州西秀中冶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亚中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运输费74080.41元,并以74080.4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支付原告***至2019年9月2日止期间的逾期付款损失(其中64080.41元自2019年1月19日起算,另10000元自2019年4月25日起算); 二、被告贵州亚中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债务负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计901元,由被告***、贵州亚中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