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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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4710.6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儋州晋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0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