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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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77000元及利息19415.12元(自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9月9日止),2019年9月9日之后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6元,减半收取计2983元,由原告中卫香山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0元,被告***、***、***、***、***、***负担2923元;诉前保全费2020元及保险担保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