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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奎屯广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奎屯奎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奎屯广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762元;

二、被告奎屯广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赔偿护理费1124元;

三、被告奎屯广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赔偿误工费23000元;

四、被告奎屯广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赔偿营养费5000元;

五、被告奎屯广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赔偿交通费5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14.5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7.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达公司承担,与上述款项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0
发布日期 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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