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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华睿联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海南泓信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儋州市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共计864031.86元;

二、被告儋州市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延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以609141.76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8年6月8日计算至偿清之日止)及质保金利息(以254890.093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6月8日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19元,由被告儋州市教育局负担7113元,余下1506元由原告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1
发布日期 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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