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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福建省龙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工程款4289905.91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维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审案件受理费41119元由福建省龙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