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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00000元,并从2015年8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85%向原告***计算支付利息;

二、被告***、***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110562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以下方式计算:从2015年4月2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以20536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2015年8月4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以20536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5%计算。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以15856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5%计算。2018年8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1056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5%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608元,由原告***负担6000元,由被告***、***负担146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2-29
发布日期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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