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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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新经开管枕制造有限公司 南昌正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快一步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昌新经开管枕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90万元及利息391933.48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0月12日止; 二、被告南昌新经开管枕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安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10月13日起算至被告还清全部款项为止的利息,利息以39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利率计算; 三、被告南昌快一步物流有限公司、南昌正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新经开管枕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6135元。由被告南昌新经开管枕制造有限公司、南昌快一步物流有限公司、南昌正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于上述给付时间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