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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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南乐东西海岸实业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398263.1元(其中保质金128836.6元)给原告***; 二、被告海南乐东西海岸实业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上项工程款(人民币1398263.1元)之相应利息(具体计息方法:1.以工程款1269426.5元为本金,从2014年4月20日起至西海岸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以保质金128836.6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20日至西海岸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三、被告江西省临川安石建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工程款给付义务与海南西海岸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江西省临川安石建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44169.2元给原告***; 五、被告江西省临川安石建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次性向原告***支上项工程款(人民币644169.2元)之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3月20日计至临川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11元、鉴定费10000元,共36011元,由西海岸公司负担21606.6元,临川公司负担1440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16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