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824民初50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姜献民,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西安中交公路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波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琳 |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