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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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205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变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205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赔偿100000元; 三、变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205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赔偿168495.1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38元、公告费1930元,共计7668元(***已预交)由***负担694元,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697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38元(已预交),由上诉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