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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罚金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1303执3326号

曾志达:

关于被执行人曾志达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3刑初9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判令:被告人曾志达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曾志达已于2019年11月4日缴交了罚金2000元,票据号码为:CF15160333。至此,被执行人曾志达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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