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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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1303执3326号 曾志达: 关于被执行人曾志达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3刑初9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判令:被告人曾志达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曾志达已于2019年11月4日缴交了罚金2000元,票据号码为:CF15160333。至此,被执行人曾志达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