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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潼湖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惠州市天翔实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4日签订《土地权益转让合同书》无效。 二、被告惠州市天翔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潼湖镇人民政府返还14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第一笔40万元从2007年8月13日起,第二笔20万元从2010年2月3日起,第三笔15万元从2011年1月25日起,第四笔30万元从2012年1月18日起,第五笔10万元从2012年1月18日起,第六笔10万元从2013年1月29日起,第七笔7万元从2013年1月29日起,第八笔10万元从2014年1月27起,以上款项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4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天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惠州市天翔实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7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