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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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康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金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上海上药华宇药业有限公司 上药集团(大理)红豆杉生物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药集团(大理)红豆杉生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大理康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款项13,998,940元; 二、被告上药集团(大理)红豆杉生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南大理康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占用资金利息损失,以13,998,94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20元,由原告负担8,342.70元,由被告上药集团(大理)红豆杉生物有限公司负担104,177.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