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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华夏本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六盘水恒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华世药业有限公司
贵州六盘水攀登开发投资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华夏本草医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贵州六盘水攀登开发投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世药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中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总部办公及养生馆等商业项目经营用房租赁合同》;

二、被告华世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六盘水攀登开发投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租金326667;

三、被告贵州华夏本草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贵州六盘水攀登开发投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638元,由原告贵州六盘水攀登开发投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9538元,由被告华世药业有限公司负担31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华世药业连同上述款项一并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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