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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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20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3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8250元,由原告***承担5000元,被告***承担413250元;本案财保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福州温泉大饭店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






